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磐民一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278号原告江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生育张某、张某两名子女,由于婚后感情不好经常吵架,特别是被告不负家庭责任,于2005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请求法院判令我们离婚。被告张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庭审中,原告提供磐石市牛心镇太和村村民委员会两份证明及户口薄,证明原、被告二人1992年3月未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生育张某、张某两名子女;证人金殿文、隋军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被告经常酗酒且酒后与原告及家人发生矛盾,2005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通过庭审调查,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他人介绍未登记以夫妻名义结婚,生育张某(女、1993年3月12日生)、张某(女、1995年4月2日生)两名子女。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被告经常酗酒且酒后与原告及家人发生矛盾,2005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没有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现被告离家出走并下落不明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鉴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核实家庭财产及债务的真实情况,故对财产及债务暂不予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婚生两名子女张某、张某由原告江凤云抚育。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润明审 判 员  吴丽秋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房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