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仙执民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王喜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王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仙执民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负责人李献平。委托代理人潘崇富。被执行人王喜。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为与被执行人王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台仙商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233.37元及偿付利息、滞纳金、超限费4478.41元,合计人民币23711.78元。2011年6月2日后的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按牡丹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偿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喜在本地金融机构无存款,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台仙执民第50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张建军审 判 员 徐明高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