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二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789号原告:赵某甲,湘粥园餐饮公司出纳。被告:赵某乙,江西弘发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赵某甲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化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