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施杭锋与郑加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杭锋,郑加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40-1号原告:施杭锋,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徐飘静,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加达,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郑加达,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华村里仁桥2组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912281136。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杭锋诉被告郑加达、郑加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200000元对登记在被告施国锋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浙B×××××的小型汽车各1辆采取查封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施国锋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浙B×××××的小型汽车各1辆采取查封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