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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邛崃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周某某承揽��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得松,周家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邛崃民初字第404号原告石得松。被告周家才。原告石得松与被告周家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麟担任审判长同人民陪审员李文君、陈柏固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得松到庭���加诉讼,被告周家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得松诉称,被告周家才曾于2009年经营一家门市,经营出售安装雨棚、防护栏、楼梯扶手等业务。2009年2月起,原告石得松先后在被告周家才承揽的惠民小区、文南小区、洪川小区、天府临邛小区等房屋的防护栏、雨棚、楼梯扶手安装工作,双方约定安装费用为:雨棚18元/㎡、防护栏19元/㎡、楼梯扶手20元/㎡。原、被告在合作期间,被告周家才支付了部分安装费用。2010年2月12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周家才还欠原告石得松安装费用17500元。后来,被告周家才又支付了原告石得松安装费用6000余元。但原告石得松仍继续在为被告周家才进行安装工作,至今被告周家才尚欠原告安装费用12060元。现原告石得松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周家才立即给付原告石得松欠款12060元。��告周家才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原告石得松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周家才常住人口详信息一份;2.《结算清单》一份,主要内容为:“在2010、2、12之前总结账还欠17500元(壹万柒仟伍佰元正)周家才2010.2.12”。;3、原、被告通话的录音光盘及录音记录各一份,主要内容为:“录音时间为2011年12月17日,石得松:一起算来还剩12600元,哦是12060元;周家才:嗯;石得松:现在看你究竟是,反正今年你是要拿完哦;周家才:两年了,只要我收的到钱,我就把这个钱拿给你;周家才:我这里拿不拿得到钱,都跟你斗没有牵连,我欠你的钱,因为我哪儿窾七千,没有现金的,所有我才拖你的钱。”。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原告所举的证据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劳务关系的成立,同时也能证明被告未履行给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与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12060元的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采信,原告当庭的陈述,因与其所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予以采信。据此,本院对原告在诉称中所主张的事实全部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1206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结算清单、原、被告通话的录音为凭,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对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1206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笫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家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得松劳��报酬12060元。如果被告周家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现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麟人民陪审员  李文君人民陪审员  陈柏固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孙晓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