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白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肖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