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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白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肖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