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杨玉媚与彭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媚,彭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杨玉媚,女,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甘思,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建华,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紫金县,原告杨玉媚诉被告彭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玉媚及其委托代理人甘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玉媚诉称,被告分别于2011年1月19日、2011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肆万元(¥40000元),共计壹拾肆万元(¥140000元),原告已多次催促被告偿还未果,为使诉讼和执行的顺利进行,原告已于此前对被告实施了诉讼保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彭建华未作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9日,被告彭建华向原告杨玉媚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过杨玉媚女士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00)。2011年3月19日,被告彭建华向原告再次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本人于2011年3月19日再借肆万元正(¥40000.00)。被告彭建华均在上述借条中“借款人”处签名。原告数次催款未果,遂以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在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另查一,根据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惠城法立保字第5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彭建华位于惠州市××××办事处陈江村云星地段千佳御景居三期B栋B1.508(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30.6平方米)、惠州市××××办事处陈江村云星地段千佳御景居三期B栋B1.308(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30.6平方米)的房产。另查二,贺等龙、刘惠芳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查封异议,认为根据其与被告彭建华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被查封的位于惠州市××××办事处陈江村云星地段千佳御景居三期B栋B1.308房、B1.508房已由被告彭建华转让给异议人所有,要求解除(2011)惠城法立保字第5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房产。根据其申请,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举行听证,异议人贺等龙、刘惠芳及其诉讼代理人温少杰到庭,被告彭建华未到庭。本院经审查后,于2012年6月25日向异议人发出《通知》,驳回异议人异议。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房产证、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为据,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彭建华分别于2011年1月19日、2011年3月19日向原告杨玉媚借款100000元、40000元,有被告彭建华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当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被告借款至今,原告多次向其催讨未果。被告行为已构成对债权人利益的侵犯,其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40000元(100000元+4000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并未与法相悖,但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被告彭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建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玉媚返还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2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0元、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彭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贵传审判员 丁金亮审判员 杨志鸿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日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