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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民终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尤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民终字第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某。上诉人郑某为与被上诉人尤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2)温苍龙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某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郑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 真审 判 员  胡爱玲审 判 员  苏子文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曾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