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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南法执字第0025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执字第00256-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郭某某每年付给孩子刘某甲教育及生活费用人民币4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本年款项限调解书送达之日付清,其余每年限当年6月30日前付清)。郭某某未履行本年付给孩子的教育及生活费。权利人刘某某于201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4000元,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已领取,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关于本年度孩子的教育及生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山审判员  刘江汇审判员  路新民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红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