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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军、聂应花与胡琦、吴文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聂应花,胡琦,吴文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29-4号申请人杨军,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新县。申请人聂应花,女,汉族,1973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胡琦,男,汉族,1993年8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新县。被执行人吴文闻,男,汉族,1993年4月10日,住新县。新县人民法院(2011)新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文闻及其法定代理人胡泽红仍未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胡泽红在新县邮政银行的存款1400元,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新县农行红星分理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锋审判员 李新社审判员 李福意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高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