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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富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韦初明诉杨永军、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荣鑫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初明,杨永军,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荣鑫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富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韦初明,男。委托代理人:刘山河,男,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永军,男。被告: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荣鑫运业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澄城县九路南。法定代表人:马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地址:陕西省澄城县中心街41号负责人: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初明诉被告杨永军、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荣鑫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韦初明在规定时间内既不按法院的通知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亮亮人民陪审员  任喜全人民陪审员  任安明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