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淳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汪建根与余昕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根,余昕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民初字第208号原告:汪建根。委托代理人:方新德。被告:余昕祥。委托代理人:余森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建根诉被告余昕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建根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建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汪建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水平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余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