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刑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石诚勇、潘老杀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潘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3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家住从江县。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2年4月23日被抓获,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潘某,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从江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从江县。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2年4月23日被抓获,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潘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石某、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石某、潘某携带网具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双湖村杜湖附近山上,采用张网捕捉的方法非法猎取野生鸟类,未果。当晚21时许,被告人石某、潘某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当场查获网具2张。被告人石某、潘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浙江省林业厅关于严禁猎捕经营野生鸟类的通告、宁波市林业局、公安局关于规范统一我市狩(禁)猎期时间的通知、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石某、潘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潘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作案工具网具2张,均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2年7月22日止。)二、被告人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2年7月22日止。)三、作案工具网具二张(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艳  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佩颖(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