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中法民一终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何谋兴与郑素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谋兴,郑素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中法民一终字第4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谋兴。委托代理人:陈余波,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素光。委托代理人:蔡智慧,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绍银,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何谋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一方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其上显示何谋兴于2011年12月25日死亡。上诉人一方于2012年6月28日以“何谋兴已经死亡,其继承人正在办理继承方面的手续”为由,申请本院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因为一方当事人何谋兴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案需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朱学辉代理审判员 郑 恒代理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窦羡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