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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维德与唐义勤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维德,唐义勤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264号原告郑维德,男,1963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莱西市。被告唐义勤,男,1980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郑维德与被告唐义勤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维德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维德以被告唐义勤无能力偿还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维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维德负担。审判员  牟晓波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楚伟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