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商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金英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劲鹏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金英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劲鹏实业有限公司,李军荣,贾新,洪定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684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张国浩。委托代理人:潘军凯。委托代理人:吴颖颖。被告:浙江金英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定和。被告:杭州劲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琴。被告:李军荣。被告:贾新。被告:洪定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浙江金英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劲鹏实业有限公司、李军荣、贾新、洪定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 忠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