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黄某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河,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文盲,农业,住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2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2)第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河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水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河因吸毒成瘾,为筹毒资,于2012年3月7日下午3时许,窜至陆丰市甲东镇前边村黄某盛的小卖店,乘无人之机,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窃取黄某盛藏放在衣柜抽屉里的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黄某河盗窃得手后在逃至甲东镇东海岸国有林场附近时被失主与群众抓获并报警归案。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某河为筹集毒资,窜至本市甲东镇前边村伺机作案,当发现前边村黄某盛的小卖店(包住宅)上锁,无人看管,便将小卖店后面的窗网撕破,爬进店内,窃取黄某盛藏放在衣柜抽屉里的人民币10000元。窃后,被告人黄某河逃至甲东镇东海岸国有林场附近时,被失主黄某盛及同村村民抓获。赃款已归还失主黄某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平面图。证实:位于陆丰市甲东镇前边村东海岸林场后一店铺(黄某盛家)的现场,地上衣服散乱,衣柜内的抽屉被撬开,衣柜内有一红色剪刀,店内南侧有一黑色包,西南侧厨房内的窗户有被撬开的痕迹,该窗户锈迹斑斑且有攀爬痕迹。2、陆丰市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犯罪嫌疑人黄某河在甲东镇前边村公路边被多名前边村村民围堵,且从黄某河身上搜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黄某河后背和裤子上有许多铁锈。3、陆丰市公安局返还物品清单,证实:从黄某河身上搜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已返还黄某盛。4、失主黄某盛的报案陈述:2012年3月7日下午3时许,我到店门口时,我妈告诉我黄某河偷我店里的东西,我打开店门一看,发现里面房间很乱,衣柜里的抽屉被撬开,放在抽屉里的10000元不见了。我便和同村的胡逸鹏等人去追,在东海岸国有林场门口的田里把黄某河抓获。黄某河将窃取的人民币10000元还给我。5、证人陈某妹的证言:2012年3月7日下午3时许,我刚从田里回来,听到我儿子店里有声音,就叫同村的黄某平看门锁是否被撬开,黄某平说门锁没坏。当我走到房子侧面的窗口地方,见黄某河从窗口爬出来,便喊“有人偷东西”。2、3分钟后,我儿子回来时,听我说黄某河偷店里的东西,便到店里看,见屋里很乱,衣柜的抽屉被撬开,地上有一黑色的包,被偷走人民币10000元我儿子立刻追出去。6、证人胡某的证言:2012年3月7日下午3时许,我与黄某盛在前边村市场的小店坐时,黄某开摩托车到我们面前叫我们一起追,当到村口公路三叉路口时,黄某拦住黄某河,并叫黄某盛回店里看看。我见黄某河身上有铁锈,还用右手捂住口袋。一会儿,黄某盛回来叫我们拦住黄某河,经追问,黄某河说他拿了黄某盛店里的人民币10000元,并把偷到的10000元还给黄某盛。尔后,黄某河被民警带走。7、证人黄某的证言:2012年3月7日下午3时30分许,我接到朋友电话称:黄某盛家被人偷了,我在赶往黄某盛家的路上遇见黄某盛和胡某,我们在前边村的三叉路口遇见浑身很脏的黄某河,便将其拦住,并问黄某河是否有偷黄某盛家的东西。我还叫黄某盛回家看情况。一会儿,黄某盛回来说被偷了人民币10000元。接着,我们又将黄某河拦住,黄某盛从黄某河身上搜到一叠钱,我数一下刚好10000元,经追问,黄某河承认偷了黄某盛人民币10000元。8、证人陈某的证言:2012年3月7日下午3时许,我在市场接丈夫黄岸盛的电话称,我们店被黄某河偷了东西,我回到店后,发现后面的窗户被撬开,房间的衣柜被翻乱,被偷了人民币10000元。尔后听说黄某河被我丈夫黄某盛及村民抓获。9、被告人黄某河的供述:2012年3月7日下午3时多,我因无钱购买毒品,便伺机盗窃。当我路过黄某盛的小卖店时,见店门上锁,没人看管。我从该店一坏掉的窗爬入屋内,在衣柜下面的抽屉发现有人民币10000元(面额为100元),便将钱放进我的衣袋里,窃后,我从那窗爬出来时,被黄某盛的母亲发现。当我逃至东海岸林场门口时,被黄某盛等人抓获。10、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黄某河的出生时间为:1982年4月26日。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河为筹集毒资,竟采用破窗入室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河的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盗窃一次,数额较大;2、盗窃金额人民币10000元;3、入室盗窃;4、为吸毒而盗窃;5、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14年3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声尧审判员 陈壮雄审判员 郑源泽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泽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