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合江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万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合江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某,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粮农,住四川省合江县。1998年10月19日因犯强奸罪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3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合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3月21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本案于2012年3月27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由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2)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谢涛、被告人万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万某某在合江县合江镇公园路25号2单元14号张某某的家中,帮助他人将每包重约0.05克的海洛因6包,以每包50元的价格分别贩卖给陈某某海洛因1包、王某某2包、熊某某3包,获款300元。后合江县公安局民警在合江镇公园路25号2单元14号张某某房屋内搜查出海洛因可疑物2.71克。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可疑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万某某的户籍证明、合江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合江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说明、情况说明、证人陈某甲、翟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翟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周某某、万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合江县公安局合公(白)决字(2012)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江县公安局合公白强戒决字(2012)第35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1998)合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某某向多人贩卖毒品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万某某系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除依照上述规定外,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万某某刑期从2012年3月27日起至2013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采云审 判 员  张吟秋人民陪审员  贾朝清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冯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