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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肇端法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梁绍礼与苏志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绍礼,苏志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肇端法民初字第974号原告:梁绍礼男,汉族,1939年3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梁桂福,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孔桂明,系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志才男,汉族,1975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新兴县,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陈涛、伍翠莲,系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绍礼诉苏志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4日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绍礼撤回起诉。理费人民币2572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286元,由原告承担。审审 判 长  廖铭道审 判 员  杜宁光人民陪审员  区学深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伍明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