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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142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420号原告:赵某,女,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郑强,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文辉,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