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142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420号原告:赵某,女,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郑强,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文辉,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