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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西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陈菊明与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菊明,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西商初字第154号原告:陈菊明。委托代理人:章建生。被告: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建平。原告陈菊明诉被告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2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闵芳呈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菊明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菊明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菊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陈菊明负担。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沈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