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342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420号原告王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纪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