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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学芳与王全广、莒南县恒昌汽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芳,王全广,莒南县恒昌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莒南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462号原告:张学芳。被告:王全广。被告:莒南县恒昌汽运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南环路。法定代表人王言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莒南县支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城嵋山东路161号。法定代表人夏兆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三被告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芳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全广、莒南县恒昌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莒南县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芳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王亚光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焦智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