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商终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杜岳进与温州格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格瑞建材有限公司,杜岳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商终字第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格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南路中福大厦E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朱逸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岳进。上诉人温州格瑞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岳进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温州格瑞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格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3344元,减半收取为1672元,由上诉人温州格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珍审判员 陈久松审判员 叶雅丽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