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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民一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39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职工,住陕西省高陵县。委托代理人郭凯,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陕西省高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愿给双方一次夫妻关系缓和的时间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承担。其已预交300元,退付150元。代理审判员  陈坚红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