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民一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39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职工,住陕西省高陵县。委托代理人郭凯,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陕西省高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愿给双方一次夫妻关系缓和的时间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承担。其已预交300元,退付150元。代理审判员 陈坚红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