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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229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钟建民与吴焕梅、禚伯君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2295-1号原告钟建民。被告吴焕梅,个体业户。被告禚伯君,个体业户。被告张剑英,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安丘市景芝镇鹿村安丘焕梅工艺品有限公司内的房产及设备(详见查封清单)。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查封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