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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许义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义长,查红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许义长。被执行人查红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查红胜向申请执行人许义长支付欠款10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300元,负担付案件执行费1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查红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查红胜的任何财产或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02300元未能受偿。经申请执行人许义长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2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罗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