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德清县武康满平加油站与浙江美格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武康满平加油站,浙江美格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158号原告德清县武康满平加油站。个人独资投资人郑满平,站长。委托代理人谢荣明。被告浙江美格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苏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武康满平加油站与被告浙江美格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清县武康满平加油站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县武康满平加油站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武康满平加油站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德清县武康满平加油站负担。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倪艳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