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吴祖刚、曾健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曾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27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1,家住筠连县。2010年9月因寻衅滋事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李中钧,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曾某,家住江安县。因本案于2012年2月3日被抓获,同月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月13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1、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勋文、被告人吴某1及其辩护人李中钧、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3日下午,被告人吴某1、曾某伙同吴某2等人(均另案处理)因琐事欲教训被害人孙某2,携带凶器乘车至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河角三洞桥村新成牛味馆,对孙某2及石某、张某、孙某3等人进行拳打脚踢或持械殴打,并用钢管等工具将该店内冰柜、桌椅等物砸坏。经鉴定,被害人孙某2、石某、张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1及同案犯吴某2的家属与被害人石某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吴某1及同案犯吴某2共同赔偿被害人石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且款已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1、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2、石某、张某、孙某3的陈述、证人余某、孙某1、陆某、龚某的证言、同案犯吴某2的供述、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照片、通话记录、病历资料、调解笔录、赔偿款凭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吴某1、曾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1、曾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1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有赔偿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李中钧请求对被告人吴某1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吴某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曾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1日起至2012年9月10日止。)二、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12年10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艳 华人民陪审员 孙 钊 森人民陪审员 梁 鲁 红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徐佩颖(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