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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辖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祝海忠与浙江旭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辖终字第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旭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海忠。上诉人浙江旭辉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2)嘉南民初字第8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