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一初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883号原告梁某被告宋某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原告梁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琪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曹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