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寿民二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甲与李某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甲,李某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寿民二初字第00491号原告:李某某甲,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新淮长青村散居40,身份证号码340403196007010655。委托代理人:朱青京,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乙,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八公山乡郝家圩村李郢组,身份证号码342422196911120036。本院在审理李某某甲诉李某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债务涉及李某某乙与何某系合伙关系。李某某甲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李某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韩 强审 判 员 丁余中人民陪审员 张应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朱新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