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黎智育诉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吉林市德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智育,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吉林市德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93号原告:黎智育,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吉林高新区多客源综合超市个体业主,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郭振宇,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大长屯街88号。法定代表人:刘文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丽萍,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吉林市德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亚路南侧富海丽苑1-6号。法定代表人:王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智育诉被告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吉林市德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智育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智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人民陪审员 张明星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高千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