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光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庆诉被告李俊谋,河南炳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李俊谋,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光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刘庆,男。被告李俊谋,男。委托代理人罗新,信阳市光山县弦山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庆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谋,个人身份信息同上。委托代理人罗新,信阳市光山县弦山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庆诉被告李俊谋,河南炳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5月8日,光山县砖桥镇锦绣家园实际开发商被告李俊谋以其挂靠的被告河南省炳辉��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将光山县砖桥镇锦绣家园5号商住楼发包给我垫资承建(我挂靠光山县光大建筑公司),合同签订后我作为投资方先后投入资金45万元(含工程保证金1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李俊谋待我将锦绣家园5号商住楼基础施工完毕后,其以种种理由逼让我转包,被告李俊谋的行为等于强行解除其2010年5月8日与我签订的合同。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经济损失约65万元。本院认为,本案涉案的光山县砖桥镇锦绣家园5号商住楼施工的发包方系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施工的承包方系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庆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签约人,该工程发、承包合同(合同编号光JX007)的当事人系上述两个公司,因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上述两个公司承受,刘庆不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体资格,故刘庆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王骁励审判员 饶祖德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