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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迁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炳胜与被告陈廷深修理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胜,陈廷深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迁民初字第955号原告李炳胜,男,1951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东省无棣县。被告陈廷深,男,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炳胜与被告陈廷深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炳胜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炳胜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炳胜承担。审判员  魏玉箫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