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迁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炳胜与被告陈廷深修理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胜,陈廷深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迁民初字第955号原告李炳胜,男,1951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东省无棣县。被告陈廷深,男,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炳胜与被告陈廷深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炳胜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炳胜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炳胜承担。审判员 魏玉箫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