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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1;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1974年3月16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吴某,女,汉族,1966年11月29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间按民俗结婚,后于××××年××月××日在海丰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二个孩子:女儿王某3,2001年4月2日生;男孩王某2,××××年××月××日生。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不休,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是原、被告在2012年7月4日一同到本院请求庭前调解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1与被告吴某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孩子王某2、王某3由原告王某1抚养。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斯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