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华民初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成都航飞航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成都焊研威尔德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航飞航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都焊研威尔德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华民初字第2513号原告成都航飞航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健。委托代理人袁霞,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焊研威尔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声有。被告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航飞航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焊研威尔德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航飞航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成都焊研威尔德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航飞航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航飞航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焊研威尔德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34元,由原告成都航飞航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 沁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冀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