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执字第68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高永魁、蒋登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永魁;蒋登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681--1号申请执行人高永魁,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蒋登民,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高永魁与被执行人蒋登民民间借贷纠纷中,于2012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蒋登民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玮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蔺亚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