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刘玉英与逄焕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英,逄焕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西民初字第940号原告刘玉英,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寿师,山东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逄焕纯,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辉。原告刘玉英与被告逄焕纯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寿师、被告逄焕纯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0月19日9时许,原、被告因种地一事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从高约3米的大棚上推下,造成原告腰部受伤,原告伤后被送往莱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出院后经鉴定原告之伤构成轻微伤。故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82元,误工费1650元,护理费150元,伙食补助费36元,法医鉴定费2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431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但没有推原告,连原告为什么受伤都不清楚,原告不应让我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9年承包莱西市孙受镇后逄家会村土地1.12亩,建设大棚经营至2011年10月19日。2011年6月27日,被告逄焕纯与逄家会村委会签订合同承包了该宗地。原告与被告就倒地事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10月19日9时许,原告与被告因拆大棚发生争执,原告从大棚上摔落,造成腰椎间盘突出,经鉴定为轻微伤。原告在莱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支付医疗费2082元,出院医嘱建议休息14天。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土地承包合同书、莱西市公安局孙受派出所调解书、莱西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医疗费明细、收费发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土地承包产生纠纷,应通过村委会协商解决。原告不给被告倒地,被告强拆原告的大棚,双方发生争执,原告从大棚摔落受伤,双方过错程度相当,对原告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以各负50%的责任为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082元、护理费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元、法医鉴定费200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1650元,其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定按每天50元计算,则误工费为850元(住院3天+出院医嘱休息14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200元,其要求过高,本院酌定为50元。综上,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为336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逄焕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684元(3368元×50%)。案件受理费50元、速递费60元,合计110元,由原告负担60元,被告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向前审 判 员 谭杰广人民陪审员 XX东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姜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