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中非诉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园中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园中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中非诉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河南街95号。法定代表人:莫英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泉。委托代理人:李凯。被执行人:北京园中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同区奥林国际公寓商业区G区商业服务中心B-1911商务。负责人:秦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宏伟,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园中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吉仲裁字第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此案的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仲裁委员会(2012)吉仲裁字第1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在法定期间内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张宝忠代理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