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国际纸业(广州番禺)包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可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10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国际纸业(广州番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易可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环东西环北路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吴XX。申请执行人国际纸业(广州番禺)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易可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1]中国贸仲沪裁字第X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前次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200元,剩余执行款人民币20000元付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朱轶超代理审判员尚彦卿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梁振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