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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牛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成都市壹加壹劳务有限公司与彭德友债权人代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牛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成都市壹加壹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杨奕。委托代理人范其安,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德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壹加壹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德友债权人代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壹加壹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壹加壹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谢中山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志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