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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中刑执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张健犯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健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1270号罪犯张健,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04年7月22日作出(2004)南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于2012年6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报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经审理查明,该犯符合原判有期徒刑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及历次减刑裁定书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的情形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代理审判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郭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