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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丁富军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东关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959号原告丁富军,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关。被告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东关村民委员会,地址:宝塔区东关村。法定代表人王春生,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富军诉被告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东关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富军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富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原告丁富军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丁富军实际负担7800元。代理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