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8-12-28
案件名称
山西旋耕机厂与杨美华、山西天丰工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山西旋耕机厂;杨美华;山西天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旋耕机厂。法定代表人:刘立志,厂长。委托代理人:刘红政,男,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美华,女,1971年2月7日出生,系临汾市尧都区XX肥牛王饭店业主。委托代理人:郭宝爱,女,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西天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红政,男,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旋耕机厂因与被上诉人杨美华及原审被告山西天丰工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1)临尧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红政,被上诉人杨美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宝爱,原审被告山西天丰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红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1)临尧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斌斌审 判 员 宋春红代理审判员 张新利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