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02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甲与刘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02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孙小强,男,西安市长安区王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史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