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赵军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3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家住浙江省慈溪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因涉嫌犯抽逃出资罪于2012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陆红霞,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抽逃出资罪,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陆红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被告人赵某经营的慈溪市卡铂尔线缆有限公司为达到注册资本增资的目的(由原先的注册资本88万元增资到508万元,而被告人赵某占90%股份,实际应增资378万元),遂向宇杰集团有限公司慈溪办事处的负责人王某借款人民币340万元,并约定等工商验资结束后归还。2011年4月11日,王某将人民币340万元借予被告人赵某。同月12日,被告人赵某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核准,其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资为人民币508万元,公司名称变更为宁波卡铂尔线缆有限公司。同月14日和15日,被告人赵某分两次将人民币340万元转账汇入宇杰集团股份公司账户,并将其公司账面上做成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卡铂尔线缆有限公司的借款。至案发时,宁波卡铂尔线缆有限公司财务账上载明该笔借款为“公司预付账款(上年结存)”。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王某、周某、童某的证言、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往来户明细表、付款通知书、转账支票存根、现金缴款单、国税局统一收款收据记账联、记账凭证、资产负债表、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材料、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赵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增资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陆红霞请求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慧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