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涪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许治品与邹玉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治品,邹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许治品,男,生于1963年,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邹玉龙,男,生于1977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许治品申请执行(2011)涪民初字第239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邹玉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邹玉龙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礼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佟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