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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上海制球联合公司与深圳市通家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制球联合公司,深圳市通家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96号原告上海制球联合公司,公司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家兆,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霞,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通家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黄佐卫,该司总经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