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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特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王玉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王玉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特字第00009号申请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怀彬,该公司经理。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国庆路(保险公司北侧)。委托代理人:王善利,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兵兵,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玉海,男,汉族,1975年8月17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将,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申请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玉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方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翁兵兵、被申请人王玉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2012年2月13日申请人到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亳州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项目部从事安电工作。2012年3月4日在东1#楼干活时被钢丝扎伤右眼,进入市医院治疗,宋书利、董电合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劳动保障监察卷宗、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书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王玉海与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王玉海在劳动现场受伤,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王玉海与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从2012年2月13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法定时限内为王玉海办理工伤认定、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曰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方圆公司要求撤销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亳劳人仲案字(2012)第23号劳动裁决书,事实和理由如下:涉案仲裁裁决查明事实不清,认定证据不足。仲裁庭没有查明案件事实,本案事实真相为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单位职工。仲裁委在开庭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均没有向仲裁庭提供王玉海与公司存在任何关系的相关证据(详见仲裁庭庭审记录)而仲裁庭主观臆断的做出了与事实相违背的裁决。第二,该裁决程序违法。在庭审中双方均没有向仲裁庭出示证据,而仲裁庭也没有当庭出示自己所谓的依职权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而在作出裁决时,却出现多种庭审中未经双方质证的证据。其次,仲裁员兼职书记员,程序违法。综上,涉案仲裁裁决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证据不足,请求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王玉海书面答辩称: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48、49、50条之规定,涉案仲裁裁决不属于终局裁决,本案方圆公司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方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驳回其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属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仲裁程序是否违法。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涉案仲裁裁决仅认定王玉海与方圆公司从2012年2月13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方圆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为王玉海办理工伤认定、鉴定。该裁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的范围。方圆公司对涉案仲裁裁决不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方圆公司直接向本院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当,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欧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微信公众号“”